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0-15

案號

MLDV-113-補-1968-202410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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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洪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崑宏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94,8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扣除前繳1,000元,尚應補繳3,300元。 二、被告呂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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