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5

案號

MLDV-113-補-1969-202412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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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毛慧芬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志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,740元。 二、被告賴志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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