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居間報酬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MLDV-113-補-1980-20241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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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富翊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永翔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4,16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4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