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地上權登記

日期

2024-11-21

案號

MLDV-113-補-1988-202411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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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陳益康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新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 地號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隱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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