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地上權登記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MLDV-113-補-1988-20241219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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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陳益康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蘇金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此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,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4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;無租金時,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;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,以地價為準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地上權(下稱系爭地上權)應予終止,被告等並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,而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「依照契約約定」,經本院命原告補正,原告未陳報系爭地上權之租金為何,是系爭地上權應暫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。而無約定租金者,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(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),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464,116元。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價(詳如附表所示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464,116元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: 地上權坐落地號: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:19,000元/㎡ 113年1月申報地價3,120元/㎡ 單位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。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(㎡)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0 蘇金新 99.17 464,116 1,884,230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:面積×申報地價×年息10%×15。 土地價額計算式:面積×公告土地現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