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MLDV-113-補-2010-202412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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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桂嬋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告王桂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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