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定金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MLDV-113-補-2012-202412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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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張馹坤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源成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 二、被告柳源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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