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MLDV-113-補-2019-202410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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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陳景璇 訴訟代理人 高裕盛 上列原告與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 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43 4、434-10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? 二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 三、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 省略),並補正被告之姓名、地址,提出更正後起訴狀正本,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