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MLDV-113-補-2019-20250225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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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丁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○○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告甲○○於起訴前死亡,無當事人能力。原告應提出甲○○之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,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 二、被告乙○○為民國000年出生之未成年人,原告未於起訴狀記 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於法未合,原告應補正被告乙○○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乙○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。 三、如有追加被告,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,並依被 告之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