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MLDV-113-補-2020-202502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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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665,368, 0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213,4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