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MLDV-113-補-2022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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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2號 原 告 A01 (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)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秉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訴之聲明應具體、明確且特定。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訴 之聲明(即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額),應予補正。 二、被告周秉宏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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