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MLDV-113-補-2022-20250108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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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2號 原 告 A01 (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)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秉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