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MLDV-113-補-2033-202410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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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張曉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杰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, 二、被告黃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