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MLDV-113-補-2034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劉茜 劉珩 賀雅卿 共同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相 對 人 廖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。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138,808元(計算式:本金90萬元+利息238,808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元。 二、相對人廖偉翔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: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期間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 (年息) 金 額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起始日 終止日(計至收狀日之前1日) 1 利息 900,000元 108年6月24日 113年10月13日 (5+112/365) 5% 238,808元 計算式:計算本金×計算基數×年息。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