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MLDV-113-補-2043-202412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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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林驛晉即得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浤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78,7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