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1-06
案號
MLDV-113-補-2044-202411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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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4號 原 告 林芫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朝鴻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(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 二、被告鄭朝鴻、鄭智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 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