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MLDV-113-補-2053-202411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國雲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庭誌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告曹庭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