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MLDV-113-補-2056-202410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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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江念哲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890元。 二、被告林家綺、陳尚懋、黃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 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