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MLDV-113-補-2068-20241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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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甲01 (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) 上列原告與被告B01(詳真實姓名對照表)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 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為未成年人,無訴訟能力,其起訴狀當事人欄應列明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列B01、B01之父母、「PE2-630車主」為被告, 惟未載明B01之父母及PE2-630車主之姓名及住居所,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,起訴程式有所欠缺。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後,補正被告B01之父母、PE2-630車主之姓名、住所等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