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MLDV-113-補-2069-202412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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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徐淑璘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 分配表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 表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 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;債務 人為原告時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,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 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、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) 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452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(下稱系爭分配表 ),其中就被告所受分配編號5、6、8次序抵押權利息新臺幣( 下同)836,155元部分應予更正為426,166元。而原告為上開執行 事件之債務人,系爭分配表如予更正,原告因此減少所負其餘債 務,即為其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09,9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,逾 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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