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MLDV-113-補-2080-202411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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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健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容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38,609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15,7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