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MLDV-113-補-2089-20250303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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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9號 原 告 范穩成 訴訟代理人 范穩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甯蜀楠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告甯蜀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 。 二、倘前項被告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;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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