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MLDV-113-補-2095-20241218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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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鄧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鴻源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其內容應具體、明確 且特定。請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下苗栗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原告所有之鐵架原物返還原告所需之拆除費用及鐵架價值為何?並請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(例如:估價單等)。 二、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地號全部,含他 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隱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 三、被告張鴻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