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MLDV-113-補-2096-20250123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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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丁○○ 丙○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交附 民字第92號)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訴之變更追加暨陳報狀所載追加被告乙○○經查為未成年 人,即屬限制行為能力人,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,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,權利義務應由渠等之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,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,則由監護人為之。又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乙○○之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○○之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