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價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MLDV-113-補-2106-20250320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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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余依琳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簡德祥 簡德盛 簡雯龍 簡雅筑 簡雅涵 簡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。另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 查原告請求原物分割坐落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 爭土地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條文,應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即依系爭土地謄本及原告比例應有部分比例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0,150元【計算式:2,740×190×1/4=130,1 50元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,000元 ,尚應補繳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: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㎡/元)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(新台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0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,740 000 4分之1 130,150元 合計 130,15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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