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MLDV-113-補-2123-202502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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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秋 原 告 洪清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啟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二、被告廖啟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