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MLDV-113-補-2128-202501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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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如芹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代位人陳如芹之被繼承人陳惠明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。 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。 三、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