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MLDV-113-補-2134-202411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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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A01 (真實姓名、住所詳對照表) 兼 法定代理人 A02 (真實姓名、住所詳對照表)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嘉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B01(真實姓名、住所詳對照表)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4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 二、被告B01、B02、B03(真實姓名、住所詳對照表)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