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MLDV-113-補-2143-202411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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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義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 ,1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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