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MLDV-113-補-2152-20241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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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2號 原 告 劉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甫即劉欽棟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,288,8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,271元,。 二、被繼承人劉欽棟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 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