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MLDV-113-補-2166-202502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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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6號 原 告 郭峻嘉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 一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,其調解程序之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及第42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,尚應補繳4萬7500元。 二、被告劉冠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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