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MLDV-113-補-2175-202411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WANG XIAO TONG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8,0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