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MLDV-113-補-2179-202411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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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龍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 二、被告林龍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