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MLDV-113-補-2190-20241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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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象山資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如山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 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6,922元【計算式:356,000+10,922=366,922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 二、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,及 其法定代理人呂奇峯、被告楊世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