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等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MLDV-113-補-2196-202501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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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竹工凡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聖傑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余漢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原 告請求之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(下同)430,082元(計算式:本金407,000元+利息23,0 8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,410 元,尚應補繳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: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期間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 (年息) 金 額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407,000元 112年9月13日 113年10月31日 (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) (1+49/365) 5% 23,082 元 計算式:計算本金×計算基數×年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