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MLDV-113-補-2199-202412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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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楊慧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告即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所有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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