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MLDV-113-補-2208-20241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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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吳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彭榮妹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附表所示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 二、請陳報被告等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,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 平方公尺。 三、被告吳彭榮妹、吳錦松、吳煥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 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