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農地套繪管制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MLDV-113-補-2211-20241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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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鍾國光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榮間解除農地套繪管制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、同段43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