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MLDV-113-補-2212-202412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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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2號 原 告 何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志遠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 二、被告宋志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