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MLDV-113-補-2222-20250208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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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2號 原 告 劉王登美 被 告 國立卓蘭高中 法定代理人 張智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 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地上物拆除,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 告,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9,680元(計算式: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90元×占用面積303.393平方公尺=239,68 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65,533元,應併算 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,213元(計算式:239,68 0元+65,533元=305,213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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