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MLDV-113-補-2223-202501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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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曾承昌 被 告 曾承運 曾接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506,600元【 計算式: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8,700元×面積1,554平方公尺×原告權利範圍1/3=4,506,60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649元。爰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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