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MLDV-113-補-2225-202412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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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陳宥瑋 被 告 郭春雄 郭春來 朱郭阿齊 郭董水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不補,即駁回此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303,5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 二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○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 三、被告郭春雄、郭春來、朱郭阿齊、郭董水鳳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: 編號 分割標的 (苗栗縣卓蘭鎮明德段)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/㎡)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(新臺幣,以下四捨五入) 1 578地號土地 84.9 9,900元 1/6 140,085元 2 579地號土地 85.83 9,900元 141,620元 3 599-22地號土地 69.02 1,900元 21,856元 合 計 303,56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