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25

案號

MLDV-113-補-2229-20250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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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美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34,9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 二、被告戴美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 正被告人別資料。 三、原告如欲委任林逸康為訴訟代理人,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 任狀,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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