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MLDV-113-補-2232-2024123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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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信義嘗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間請求 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631萬4,8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,568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