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MLDV-113-補-2234-20241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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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 告 侯中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所列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 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,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,並補正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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