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30

案號

MLDV-113-補-2235-202412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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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彭欣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聰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此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 二、被告洪聰富、洪榮勳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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