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MLDV-113-補-2257-202411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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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彭瓊慧 被 告 黃治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30,8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二、被告黃治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: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年息(%) 計算金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起始日 終止日 (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) 1 本金 30,822元 2 利息 30,822元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7日 (1/365) 5% 4元 合計 30,82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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