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MLDV-113-補-2258-202411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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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8號 原 告 彭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馨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,此有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4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,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 二、被告曾馨嬅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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