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1-07
案號
MLDV-113-補-2260-202501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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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詹德義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 被 告 謝成宇即現代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(下同)2,299,6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;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價值約300,000元之餐廳生財器具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599,636元(計算式:2,299,636元+300,000元=2,599,63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謝成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