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等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MLDV-113-補-2262-202502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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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2號 原 告 林在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坤樹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告鄭坤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查報訴之聲明第2項「積欠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之 規費及占用補償金」數額為何?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